临沂苏纪峰、苏晓峰特大冤案,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即平反!
山东省沂南县的两位年逾古稀老人苏纪峰、苏晓峰,被临沂市公检法错判了故意杀人罪,已被囚禁五年,真乃天大的冤案!
无视客观证据、隐匿无罪证据、采信非法证据、不识虚假证据,临沂市公检法草率地认定了一起明显不可能发生的事实,简直是草菅人命!
案件进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眼看就要满三年了,二审开庭结束也已经整整一年了,还是没有结果。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的审理期限,早已超期了。我们家属一直在等,度日如年。
法律规定,“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,重调查研究,不轻信口供”。可是,临沂市公检法在本案中不是重证据,而是轻信口供;不是重调查研究,而是在编造假案。刑讯逼供出来的有罪笔录,没有讯问录音录像,本来严重违法,竟然被照单全收。给两位老人用刑的有曹某某、李某某、麻某某……有名、有姓、有职务,他们不去查。
法律规定,“只有被告人供述,没有其他证据的,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”。于是,临沂市公检法想出险恶损招,在刑讯逼供出来的被告人供述之外,又指使狱侦耳目作伪证。证据确实、充分的案件,根本就不需要狱侦耳目;只有证据不确实、不充分的案件,才需要狱侦耳目。只有人性最卑劣的人,才会去配合枉法分子作伪证;那些采信狱侦耳目的伪证者,品性同样卑劣。
法律规定“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。”本案中,除了刑讯逼供出来的口供和狱侦耳目的伪证之外,根本就没有其他有效的证据。所谓的案件事实(细节),临沂市公检法均是依靠口供认定:
·认定事件起因系被告人偷鱼,靠口供;
·认定杀人的动机是遭到辱骂,靠口供;
·认定被害人毫无防备的经过,靠口供;
·认定作案的工具是一根木棍,靠口供;
·认定用木棍一击致命的手段,靠口供;
·认定捆绑尸体并沉尸于河东,靠口供;
·认定被害人的铁船沉入水中,靠口供:
……
法律规定,“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。”本案中临沂市公检法据以定案的证据,不仅不属实,而且是明显造假、公然造假:
·狱侦耳目的笔录中,所有的时间点都是错误的;
·侦查人员打捞上来的沉船,明显不是被害人家的;
·尸体检验鉴定书中的照片,承认错误且不敢提供尸检录像;
·黑灯瞎火的录像中,本来看不清任何内容却被描述成有鼻子有眼;
·所谓的侦查实验,是让年轻力壮的“演员”去拼时间;
……
法律规定,“综合全案证据,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。”综合本案中的全部证据,我们发现临沂市公检法的原审判决,不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,反而是疑点重重,我们家属就能列出十几个、几十个甚至上百个“合理怀疑”:
1.两被告人衣食无忧,下网捕鱼只是为了消遣,怎么可能去偷鱼?
2.两被告人与被害人是一族宗亲,平时关系和睦,怎么可能起争执?
3.如果被害人在黑夜中去登船、追击偷鱼贼,为何他的手提灯会在岸边,而不是船上?
4.如果被害人的手提灯是在船上,他的船都被沉入水底了,为何手提灯没有被沉入水底?
5.两位70岁的老头,怎么可能调转船头去主动攻击50岁的壮年男子?
6.两船相遇,被害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防卫,怎么可能毫无防备?
7.如果用来行凶的是一根杨木棍子,单手挥动时,不可能形成致命打击的力度;双手挥动时,不可能完成瞬间打击的速度;
8.一名70岁的老头,在漂浮的船上,无论是站立,还是坐姿,挥动木棍时都会难以发力,因为漂浮的状态会减弱打击的力度,降低打击的速度;
9.人的头骨质地较硬,怎么可能被质地松软的杨木棍一下敲碎?
10.所谓的作案工具杨木棍,你们说丢失了,就丢失了?
11.所谓的作案现场附近,钓鱼的证人,为何没听见任何声音?或者他为什么恰好在案发之前离开了?是不是侦查人员有意为之?
12.年老体弱的老人,不用灯,怎么能在黑夜中的树林中,径直走向了一块孤零零的水泥大砖?
13.说他找到了那一块水泥大砖,为何砖上恰好有一个可以用来穿绳子的洞孔?
14.年老体弱的老人,在黑夜中的树林里,如何轻易地搬动几十斤中的水泥大砖,从容地登上没有港口、没有踏板的木船?
15.案发水域的周边是村庄、镇政府驻地、养鸡场、滨河公路、跨河大桥,两被告人拖着船和尸体长时间在水面上来回划船,就不担心被人看见?
16.打捞上来的沉船与被害人家属描述的沉船,明显不一致,原审的检、法真的都没有发现?
17.被害人的家属明知打捞上来的沉船不是他家丢失的,为何还要辨认为是他家的?
18.被害人的家属辨认沉船的录音录像,为何不敢提供?
19.尸体检验过程的录音录像,为何不敢提供?
20.现场勘查的录音录像,为何不敢提供?
21.为何隐匿两位老人白天在案发水域下网时的监控录像?
22.两位老人在派出所内的讯问笔录,为何没有同步录音录像?到底是停电,还是没有打开拍摄设备?
23.如果是因为停电,为何不提供供电部门的证据?
24.如果是因为停电,为何不等待恢复供电后再讯问?
25.如果是因为停电,为何不使用执法记录仪、数码相机、手机等设备拍摄?
26.怎么可能是忘记打开拍摄设备,法律规定讯问之前要确保拍摄设备要处于打开的状态;
27.怎么可能那么多的侦查人员全部都忘记打开拍摄设备?
28.审查起诉阶段,为何突然冒出了一个狱侦耳目?
29.审查起诉阶段,为何突然冒出了一条沉船?
30.被告人下网捕鱼的木船,被当作证据;侦查人员打捞上来的铁船,为何没有提取、扣押在案?
31.在本地执业的辩护律师,为何不敢继续辩护了?
32.侦查机关的侦查实验,为何不在晚上进行?
33.两被告人演示的打结方式,与尸体上的绳结明显不一致,为何视而不见?
34.被告人在有限的讯问录像中,摇头、痛苦、喊冤,为何却被认定为“神态自然、表述流畅”?
35.两被告人对事实的陈述,有许多矛盾之处,为何视而不见?
……
全国著名的法学教授徐昕、知名刑辩律师冯延强、何智娟、黄佳德担任本案的辩护人,为两位老人作无罪辩护。二审庭审持续了六天,辩护人非常给力,此案真相大白,两位老人冤枉,确是另有真凶。
·他们的辩护词,将原审判决批驳地体无完肤。推荐阅读:
·他们的质证意见,将原审定案证据全面拆解。推荐阅读:
错案,不仅放纵了真凶,也是对蒙冤者的一场谋杀。希望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勇于担当、正视事实,认定本案是一起错案;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早日撤销原判,宣告两被告人无罪!